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身边的事 > 正文
    购物车
    0

    严重!严重!各地警方又依法查处一批火灾肇事犯罪嫌疑人!!

    信息发布者:贾庄村站
    2019-04-03 19:29:44   转载


    权威人士郑重指出:进入春季,风干物燥,特别是清明祭祖活动临近,导致全省火险火灾隐患急剧增多,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各地林带、林木、林草面临严重威胁。



    近日,全省公安机关加大严查火灾责任和严惩火灾犯罪力度,各地警方又相继查处侦办了一批火灾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嫌疑人。


    3月11日14时许,忻州五台县豆村镇田家村观音梁山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武某某吸烟明火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武某某刑事拘留。


    3月16日10时,晋中和顺县松烟镇乔庄村后山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孙某在乔庄村后山前北坡除草时,违规使用明火点燃荒草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孙某刑事拘留。


    3月16日,运城市盐湖区凤凰谷景区发生森林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在凤凰谷景区水上滑道项目施工的包工头许某雇佣没有电焊资质的鲁某、李某操作不当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许某、鲁某、李某行政拘留。


    3月17日14时左右,晋中左权县羊角乡长条坪村后北沟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邓某某在石料厂开采石头作业时产生火星引发。公安机关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刑事拘留。

    3月22日15时许,晋中和顺县青城镇大川口村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王某某焚烧玉米秸秆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22日下午,晋中左权县粟城乡后庄村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侯某某为其祖母上坟燃烧冥币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刑事拘留。


    3月25日14时许,晋城高平市野川镇乔家沟村东边山上发生山林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贾某在其耕地内燃烧秸秆引发。公安机关以涉嫌失火罪依法对贾某刑事拘留。


    3月25日11时许,临汾洪洞县山头乡毛家庄村附近的山林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村民李某某在地里干活时吸烟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行政拘留。


    3月29日,朔州应县镇子梁乡东辉耀村附近松树林发生火灾。经过调查,起火原因系村民王某野外用火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


    3月30日,运城盐湖区解州镇斜沟南后山发生森林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周某、翟某在野外电焊时违规带火作业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周某、翟某行政拘留。


    3月30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淖马村兔儿凹一带山岭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宁某在山林闲逛时吸烟明火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宁某刑事拘留。


    4月2日13时,大同浑源县千佛岭乡发生火灾。经查,起火原因系繁峙县村民牛某某上坟使用明火引发。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牛某某行政拘留。


    森林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山林植被是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灾是林带、林木、林草的大敌。面对全省各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的高风险形势,山西警方再次郑重警示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爱林光荣,护林光荣,毁林可耻,违法必惩。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坚决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地林区,坚决严禁在林地林区野外用火、非法用电,坚决严禁沿途过路司机、乘客把带明火的烟头抛扔路边,坚决严禁清明上坟祭祖漫火焚烧,坚决杜绝和避免个人活动中的一切火险火灾隐患。对违法犯罪,引发火险火灾、造成林地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人员,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查、严厉惩处。


    法律链接


    刑 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